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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晓东故意伤害案)_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8〕7号

被告人任晓东,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1********,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7年12月1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7年12月27日经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晓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任某某与被告人任晓东系父子关系,任晓东长期不满任某某殴打家人、沉迷麻将等恶习,婚后曾提出分家,但未取得任某某同意。2017年12月12日18时50分许,因分家事宜任晓东再次与任某某发生矛盾,任晓东遂驾驶豫MHN737白色尼桑轿车在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宜村街加油站斜对面加速撞向任某某,致任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任某某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晓东供述与辩解;证人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任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整体分离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案发现场碰撞视频;物证汽车碎片、帽子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晓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霞

李宁宁

2018年5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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