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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晓勇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任晓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黑龙江省**中心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晓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被告人任晓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省政府附近,谎称能为被害人甄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甄某某14万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任晓勇谎称能为被害人李某甲的女儿办理哈尔滨市**执法局正式员工为由,分两次在哈市南岗区文敏街1号和华山路与长江路交口建设银行骗取李某甲共17万元人民币。

3. 2016年8月,被告人任晓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省政府铅印室中心门口,谎称能为被害人吕某某、孙某某、靳某某、穆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上述四人每人4万元人民币,共16万元人民币。

4.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任晓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省政府铅印室中心门口附近,谎称能为被害人唐某某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唐某某5万元人民币。

5.2018年7月4日,被告人任晓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建工街副15号鼎鑫烧烤店内,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办理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张某某7.5万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被告人任晓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新巴黎大酒店,以能为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25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任晓勇共实施诈骗犯罪六起,诈骗金额共计84.5万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任晓勇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欠条。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短信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潘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甄某某、吕某某、靳某某、孙某某、穆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晓勇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晓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晓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晓勇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晓勇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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