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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晓松、周文才等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任晓松,绰号菜板,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文才,绰号小周,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彭伊妮,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联系手机1505898****。

被告人沙银润,绰号沙沙(莎莎),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许光苏,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联系手机1377779****。

被告人陆旺,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雪柔,绰号柳柳,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秦旭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联系手机1377775****。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陆旺、任雪柔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分别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自2020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公安机关先后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丙(另案处理)、沈某某(绰号盖盖,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在缅甸勐波县**酒店负一楼大厅等窝点,组织人员通过blued、伊对等应用软件物色中国境内的被害人,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通过谈感情、交友获取信任后,以投资理财、利用平台系统漏洞赚钱等为名向被害人推荐“数字竞猜·理财通”等网络诈骗平台,诱使被害人转账到该犯罪团伙指定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号,而后通过在诈骗平台给被害人的虚拟账号“上分”,通过允许小额资金“提现”获取被害人对诈骗网络平台的信任,再以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缴纳税费等理由不断骗取被害人的资金。

该犯罪团伙下设盘,盘下设小组,小组由组长和组员组成,小组长负责对小组的管理;组员利用社交软件添加被害人,通过犯罪团伙提供、传授的聊天文本和技巧,诱骗被害人。其中,沈某某负责组织、管理“盖盖盘”的诈骗犯罪活动,以上述诈骗方式,于2019年2月21日至27日期间骗取被害人曹某某490282元;于2019年2月22日至26日期间骗取被害人殷某某46072元;于2019年3月6日至13日期间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69962元;于2019年3月7日、8日骗取居住于温州市瓯海区的被害人张某甲993162元;于2019年3月15日至17日期间骗取被害人黄某某69209元;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73492元;于2019年4月2日、3日骗取被害人肖某某49517元;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55320元。

被告人任晓松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15日参与该诈骗团伙诈骗犯罪活动,其中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在“盖盖盘”参与诈骗犯罪活动,曾担任“盖盖盘”八小组组长。期间“盖盖盘”的诈骗金额为2147016元。

被告人周文才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15日参与该诈骗团伙诈骗犯罪活动,其中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参与“盖盖盘”诈骗犯罪活动,期间担任过八小组组长。期间“盖盖盘”的诈骗金额为2147016元。

被告人沙银润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参与该诈骗团伙,在“盖盖盘”二小组担任组员,期间“盖盖盘”诈骗金额为1455342元。

被告人陆旺于2019年2月下旬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参与该诈骗团伙,在“盖盖盘”三小组担任组员,期间“盖盖盘”诈骗金额为1768687元。

被告人任雪柔于2019年3月初至2019年3月底参与该犯罪团伙,在“盖盖盘”二组担任组员。期间“盖盖盘”诈骗金额为1232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号列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诈骗网络平台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个人行程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殷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陆旺、任雪柔以及陈某丙、蒋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母某某、谢某某、汤某某、马某某、范某某、兰某某等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陆旺、任雪柔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陆旺、任雪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陆旺、任雪柔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冶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晓松、周文才、沙银润、陆旺、任雪柔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共2071页。

3.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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