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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晨冰等人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小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邢某甲,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20*********,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 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2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一排。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大街**号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4252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2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路*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乡**村**胡同*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在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 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2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庄**路*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排。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排。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路*排**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邢某某、任某某、吴某某、吉某某、任某某、辛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郑某、任某某、李某某、申某、张某、刘某某、张某、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名为“超薪白卡”、“黄瓜急用”、“指日可贷”、“69花”、“双管急下”、“顺元宝”、“蜡笔小薪”、“芝麻小贷”等的网贷APP,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在放款过程中,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直接扣除放款金额30%的砍头息,借款周期为7天。2018年7月份以来,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司进营、许倩(另案处理)等人招募人员,受麻某某放贷团伙委托,对到期及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王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河南捷硕通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多家同类公司一起帮助麻某某等人催收。被告人郑某某、邢某某、任某某、吴某某、吉某某、任某某、辛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郑某、任某某、李某某、申某、张某、刘某某、张某、申某某均是河南捷硕通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坐席催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催收未逾期及刚逾期的被害人。

坐席催收部门人员在明知网贷存在非法高额“砍头息”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业绩获取绩效工资,通过假借APP客服人员、假冒“APP客服、专业催收人员”的名义互换角色、以央行征信为借口,以不还款将移交专业催收部门、移交法务部、拨打通讯录好友等心理强制为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全款时,催收人员引导借款人在其借款的APP上多次续期、延期,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以帮助放贷公司回款、个人获取提成为目的,骗取借款人钱财。

王某某在温县成立的河南捷硕通讯外包有限服务公司,自2018年7月份开始催收李某某、王某某等诸多被害人还款,截止到2019年2月26日,该公司实施诈骗产生的既遂收益142.209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5897元;被告人邢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5003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4612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4257元;被告人吉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3200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1779元;被告人辛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1644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0712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9612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9422元;被告人郑某于2018年11月份入职,非法获利9336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9277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入职,非法获利8795元;被告人申某于2018年11月份入职,非法获利7618元;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7602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入职,非法获利6777元;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1月份入职,非法获利5457元;被告人申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入职,非法获利5000元。

案发后,上述十九名被告人均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害人李建斌、王德永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邢某某、任某某、吴某某、吉某某、任某某、辛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郑某、任某某、李某某、申某、张某、刘某某、张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郑某某、邢某某、任某某、吴某某、吉某某、任某某、辛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郑某、任某某、李某某、申某、张某、刘某某、张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催收过程中故意引导续期,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他人财物, 十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十九名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十九名被告人已经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8000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8000元;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6000元;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张某单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申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聪敏

检察官:张会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被告人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排;被告人吉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大街**号附*号;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告人辛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街**排**排*号;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路*排**号;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乡**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乡**村**胡同*排*号;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街**排*号;被告人郑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街**号附*号;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镇***村**街*排**号;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镇****村**街*排**号;被告人申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镇****村**街**号附*号;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庄**路*排*号;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排;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排;被告人申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镇***村**路*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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