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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景荣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任景荣,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在京无固定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0年9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景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任景荣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湘佳菜馆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搭放在座椅靠背上外套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6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被告人任景荣于2020年9月8日被抓获。赃款赃物均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录像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景荣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景荣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景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景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4.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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