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任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国际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任杰以其在成都做商铺及房屋租赁后转租生意缺少本金为由骗张某某投资本金99650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任杰以其在成都做商铺及房屋租赁后转租生意缺少本金为由骗取刘某某投资本金170000余元。
被告人任杰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杰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杰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检察官助理:刘雨洁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任杰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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