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游仙区人,户籍所在地游仙区**乡**村**组**号,住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三台县**镇**街**号,住绵阳市涪城区**镇**小区。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6月中旬以来,由被告人任某某出资,任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购买赌博设备,并以5000元每月的固定工资聘请张某某、李甲、田某负责赌场内做庄、收付赌资,任某某负责赌资管理,几人在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会所包间内利用网上“百家乐”的传输数据供他人在现场下注赌博,任某某、张某某参与营利分成。2019年7月1日,公安民警在包间内查获涉赌资金79600元,现场挡任某某、张某某、获参赌人员王某某、刘某某、李某、吴某、里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前述经营期间,任某某等人作为庄家在现场每天保持有数万元的赌资,共获得违法所得额逾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共同开始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任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蔓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