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无业,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4月14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无业,捕前住本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4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2时许,我市公安民警郭某、辅警亢某、谭某到建设街南侧“**面馆”处理被告人任某某闹事一事时,发现被告人任某某、武某某正在“***面馆”隔壁“**饺子城”打包饭菜,遂要求任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但被告人任某某因醉酒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谩骂、推搡民警。后办案民警要求被告人任某某到饺子馆门外配合调查,到达门外后,被告人武某某突然情绪激动,谩骂民警并用拳头殴打民警头部,办案民警将其控制后,被告人武某某称愿意配合调查,民警遂对其解除控制,但被告人武某某随即再次用拳头击打民警,且在民警将其二次控制后先后咬伤民警郭某及辅警谭某。经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民警郭某头部、颈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辅警谭某左手中指软组织挫裂伤、颈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武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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