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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任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古县**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古县城内***小区*单元***室,古县**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2时46分许,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大街***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8月20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5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任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31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12.50 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任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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