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村,现住石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晋J****7号车,将朋友侯某从石楼县龙湾国际小区送至石楼县东征大街廉租房附近。该任又驾车左转弯时,与温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任某某、温某某及乘坐无牌二轮摩托车的牛世强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将任某某带到石楼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抽检血液送检至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7.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牛世强无责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任某某向被害人温某某、牛某乙赔偿1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信息等;2.被害人温某某、牛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山西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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