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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容留吸毒)(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因做工程租住在我市西镇乡文殊庄村张某甲家。12月4日7时许,张某乙、郭某、翟某、郭某某先后进入任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围在火炉旁烫吸毒品安纳咖,后被原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四人吸食安钠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美清

检察官助理:常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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