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镇**村人,无业,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因怀疑妻子与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6月1日19时许任某某来到原平市平地泉村赵某某家中追问段某某下落,二人发生冲突后任某某将赵某某左臂、左臀部扎伤并将其家中玻璃、纱窗及直播设备等损坏;后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原平市体育南路段某某经营的“**家电”门市,持刀恐吓段某某,双方在扭扯过程中,任某某用刀将段某某左侧额部划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事后被告人任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蔡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段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琐事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旭青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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