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刘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664号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大飞”、“阿飞”、“飞哥”),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郸城县**乡**楼**村**楼**号,暂住本区**镇**小区**号**室。2016年9月2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奉贤区**路**弄**号**室。2018年12月21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暂住本区**镇**村**号。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9日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16日。

被告人付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县**镇**社区**楼**号,暂住本区**镇**小区**号**室。

上列五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与朱某甲(绰号“小东北”,另案处理)在本区佘山、天马山、车墩、石湖荡等多个地区单独或结伙开设多场流动“二八杠”赌场,并以收取“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超过二十人。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提供佘山地区两处赌场场地、安排接送赌客的“窑车”及司机并领取报酬;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内洗牌并领取报酬;被告人付某某在任某某参与开设的赌场收取“窑花”。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付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证据

1.证人吴某乙、张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甲、张某乙、朱某乙、万某某、李某乙、秦某某、戴某某、孟某某、陆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朱某甲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在本区佘山、天马山、车墩、石湖荡等地区开设流动“二八杠”赌场,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多名参赌人员的证言还证实,赌场开设三场以上,每场参赌人数超过二十人;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均系赌场“窑家”;被告人吴某甲为涉案赌场提供场地、安排“窑车”;被告人陈某甲在涉案赌场内洗牌;被告人付某某在被告人任某某参与开设的赌场内收“窑花”。

2.扣押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分别对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到上述人员各自使用的手机,还从任某某、陈某甲处分别扣押到赌具麻将牌,另从任某某处扣押到账本四本。

3.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主要犯罪事实拒不供述;被告人付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第二组: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等其他量刑方面的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及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的劣迹。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吴某甲、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品晶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吴某甲、陈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据材料二十一页及《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