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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吕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小学附近**房。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村**号,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在位于山西省吕梁市兴县**小学附近的家中花费约4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从京东、淘宝等网站购买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气步枪一支,后被告人任某某将该气步枪存放于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被告人吕某某家中;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苑**小区以11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气步枪一支,后被告人任某某将该气步枪存放于被告人吕某某家中。

2020年6月26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吕某某家中查获该两支气步枪。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气枪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办案民警搜查存放枪支及配件场所的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4.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被告人任某某的笔录等;5.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0年10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 被告人任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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