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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142332198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现住本村,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23321984********, 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司机,户籍地山西省********,现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患有尿毒症,2019年9月29日,她以要求苏村煤矿移民搬迁为由,坐轮椅堵在苏村煤矿西大门口。向出场的拉煤车辆索要5元、10元、50元不等的金额,直到2019年10月3日,煤矿被迫答应给被告人任某某捐款,被告人任某某才暂时停止。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又驾驶黑色无牌小轿车等不同车辆堵煤矿西大门,直到10月14日煤矿被迫无奈才组织职工捐款,以捐款的名义给了被告人任某某一万零一十一元,以求得煤矿安宁,当时被告人任某某写了收条,书面保证不再堵矿,但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将红色晋JF0519轿车堵在煤矿西大门口直到25日。11月5日任某某又开始堵煤矿,当天晚上9点多,被告人周某某又把无牌海马车送到煤矿西大门口给了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又将车堵在煤矿西门口。

煤矿保安王某某打开手机照路,被告人周某某以为王某某要拍照,就辱骂、威胁、恐吓王某某,并且被告人周某某扬言要在路上碰死王某某。2019年11月6日上午,任某某拿着铁棍,要求赔偿手机,得不到满足后, 便拿铁棍将煤矿保卫科的窗玻璃、办公桌、沙发、热水壶都砸烂。被损毁玻璃价值435元,被损毁办公桌、热水器、沙发价值150元。

2019年11月7日16时多,被告人周某某在煤矿西大门外的公路上发动不了一辆工具车,然后叫几个人帮忙推车,被告人周某某把车开着堵到西大门中间,被告人任某某嫌煤矿进出口没有完全堵住,在被告人周某某的指挥下将车移了移,把大门完全堵住。致使车辆完全不能出入,直到2019年11月12日,朱某某、王某甲、武某某等人的三辆运输煤泥车被堵在大门里4天之久,造成损失价值25000元。2019年11月8日早上,被告人任某某把工人梁某的苏C7562A北汽轿车砸坏,2019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又把一辆无牌白色海马牌轿车也堵在大门口。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拿的一桶粪便倒在报案保安值班室,谁制止就给谁身上泼洒,后又用铁锤把西大门保卫室的玻璃砸烂,造成损失712元。被告人任某某又把武某某的雨刮器砸坏,造成损失价值2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又用一辆无牌白色雪弗兰(车架号 LZWADAGA574002243)堵了煤矿大门,2020年5月18日凌晨0点多,被告人周某某悄悄到达煤矿西大门口,看到被告人任某某没事后才离开,同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牌海马车又将被告人任某某送到煤矿西大门口,让被告人任某某堵大门,一直堵到2020年5月19日晚。

2020年5月24日19时许,在金罗镇白草村的路上,被告人任某某通知周某某等人堵住苏村煤矿保卫科长庄某某乘坐的晋J98C60雪佛兰轿车,被告人任某某用铁棍将车挡风玻璃砸烂、车身砸坏、四个轮胎的气全放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40元。

被告人周某某、任某某夫妇多次利用任某某患尿毒症无法关押的条件,夫妻俩互相配合,被告人任某某直接参与堵煤矿大门、堵煤矿运输车辆,被告人周某某协助给任某某提供车辆、接送任某某、给任某某送饭,且还威胁恐吓苏村煤矿保安人员。

被告人周某某、任某某堵住煤矿西大门,煤矿运输司机被迫只能给被告人任某某交纳钱款,方可正常运行。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任某某收取山西清垒能源有限公司何争微信支付50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任某某收取方山庞泉煤业有限公司马某某支付现金1500元; 2019年10月19日,司机贺某某现场支付给被告人周某某、任某某500元;同时发现,2020年5月15日,国峰煤电运输时,因被告人任某某堵住运输车辆,使得司机们单独支付被告人任某某500元。被告人任某某以堵车、堵煤矿的方式向运输人员强行索要共3000元;苏村煤矿被逼无奈,以救助的名义给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10011元。被告人任某某答应收到钱后不再堵矿,但其不守承诺,收了钱后继续强行阻拦运输车辆。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利用堵截运输车辆的方式强行向司机和苏村煤矿收取钱款共13011元、故意损毁财物价值5587元,给朱某某等三名大车司机造成经济损失25000元。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了苏村煤矿的正常运输秩序,给苏村煤矿造成了巨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报案申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保证书、账单详情、中阳县人民医院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单位苏村煤矿的情况说明;4、证人梁某、庄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5、物证:被打砸的涉案车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使用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用堵截煤矿运输的方式,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直接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 周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建议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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