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捕前住辽阳县**镇**村,于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20时许,在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村一组徐某某家中,被告人任某某因与被告人孙某甲、被害人姚某某的感情问题用徐某某家的菜刀挥砍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头部、前胸、后背、胳膊、腿部等多处受伤后,姚某某入院治疗。2017年5月16日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案发后任某某一直在逃。2017年11月到2020年2月,孙某甲和任某某一直保持同居生活关系,孙某甲明知任某某涉嫌犯罪,在民警多次询问任某某情况时,孙某甲均向公安机关隐瞒任某某行踪,并且帮助任某某租住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受伤照片、指认工具照片、辽阳县法院判决书、水电费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苏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身体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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