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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1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碾子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2年3月因殴打他人再次被碾子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乘李某甲外出之机,在其女儿邓某甲家中窃取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吊坠两个以及100元现金。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04.37至12,704.37元之间。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其经营的位于**镇**商场的**店内,以人民币1,113元回收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的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该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5,000至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再次在其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2,430元的价格回收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的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935.45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935.45至8,935.45元。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和202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珠宝饰品专用票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甲、李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对赃物予以回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任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清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与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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