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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马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8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广河县人,住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住临洮县******2017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4月16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28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镇**村**社。2016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87******,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16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被告人马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七次,共计3.69克;被告人任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2.79克;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计2.29克;被告人董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计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广河县三甲集镇向张某某贩卖5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0.5克。

2.2020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联系被告人董某某在广河县三甲集镇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9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0.5克。

3.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在广河县祁家集镇高家村附近向张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0.2克。

4.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在广河县祁家集镇高家村附近向任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0.2克。

5.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某某在广河县祁家集镇高家村附近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21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2克。

6.2020年3月19日14时许、3月20日18时许、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在广河县祁家集镇高家村附近分别以400元、200元、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分别贩卖0.4克、0.2克、0.4克毒品海洛因,共计1克。

7.2020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某某在广河县祁家集镇高家村附近购买6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后任某某在临洮雇用出租车司机将该毒品送到定西,当日16时许,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办案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内官村永康路路边从高某某处将该毒品海洛因查获,经称量净重0.29克。

2020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临洮县洮源宾馆510室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临洮县文化中心附近马路边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甘肃省东乡自治县**乡**村**社**号的家中将董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13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鼎泰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门口马路边将马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任某某、张某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马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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