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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789号

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414010577********,单位**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性别: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121973********,职务:**村委会**,联系方式:1370358****,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

被告人任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小店区**镇**村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村**街5巷5号,住**,1985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部书记。2019年6月14日,因严重违纪被中共太原市小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使用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5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小店区**镇**村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村**街排4号,住**,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村委会**。2019年6月14日,因严重违纪被中共太原市小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使用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甲委员会、被告人任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12月1日,时任小店区**镇**村**会**任某某代表**会与太原市小店区**镇**厂(以下简称**厂)(**是*村村民张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厂租赁*村南洼非耕老荒空白**30亩**用于建厂生产使用,租赁期限从2000年12月1日至2030年11月30日,租赁费每亩每年50元。

2002年12月1日,时任**村委会**任某某代表**村委会与**厂(**是*村村民张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厂租赁*村南洼非耕老荒空白**37亩**用于建厂生产使用,租赁期限从2002年12月1日至2032年11月30日,租赁费每亩每年50元。

2005年6月1日,时任**村委会**任某某代表**村委会与**厂(**是*村村民张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厂租赁*村南洼非耕老荒空白**30亩**用于建轧钢厂,租赁期限从2005年6月1日至2035年5月31日,租赁费每年每亩80元。

上述三份《租赁协议书》共涉及*村南洼**段97亩土**。

2011年7月10日,经时任*村**任某甲、**会**张某乙与太原市**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协商,任某甲、**部**公司**任某某(*村村民)签订了《土**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并加盖了**部和**会的公章,协议约定:**村委会同意一次性永久转让**公司租赁土**的使用权,该土**四至为:南至退水渠,北至公路**界,东至郝某某承包**界,西至*村牛场围墙。面积84072平方米,合126亩(包含上述三份土**租赁协议中涉及的97亩土**),转让费每平米25元,合计210万元。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郜村50万元,余款分八届分期分批支付转让费,每届支付20万元,在以后每届**会上任后的第一年内支付。同时约定:如果遇到政府规划占**、征**拆迁,所有的赔偿款都属于**公司所有,与郜村无关。

2011年10月26日、2018年1月27日,**公司先后付给**村委会转让费49.95万元、40万元,共计89.95万元。**公司目前在该**块上建起了厂房、办公室等建筑。

2019年5月30日,太原市小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镇*村**加工有限公司**块相关情况的回复》载明:经对**村委会与**公司2011年7月10日的《土**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里的**块进行实**勘测,实测总面积为85196.59平方米,合计127.79亩,其中村庄用**为82991.79平方米,合计124.5亩,水浇**为2204.80平方米,合计3.29亩。上述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涉嫌非法转让土**使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太原市小店区*甲委员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使用权,导致土**用途被擅自改变,情节特别严重,属单位犯罪,被告人任某甲在担任**部书记期间,张某乙在担任**村委会**期间,在召集召开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转让土**使用权的事宜中起主导和积极作用,属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管理法规,与**公司签订《土**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将127.79亩集体土**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公司,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19年7月11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文书卷壹册。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3、任某甲联系方式:1513514****

4、张某乙联系方式:136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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