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4月成立深圳市**娱乐有限公司,同年9月份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号**新村**酒店**楼开办**会所,会所经营项目有洗脚、按摩等服务 。被告人任某某为**会所大股东、老板、实际控制人,另股东还包括肖某某(已取保)占股12.5%,白某某(已取保)占股12.5%,证人李某甲、廖某某、吕某某占股5%;被告人任某某招聘被告人彭某某担任会所总经理,负责管理会所全部事务,被告人王某甲、龙某某(二人已起诉)担任会所经理,负责招募、培训及管理按摩技师,被告人辛某某、莫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四人已起诉)担任会所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服务、通知技师上钟。被告人石某某(已起诉)为技师部主管,负责管理技师考勤、上钟,安排技师培训(内容包括“口交”、“口爆”)、管理技师扩钟费用(技师联系客人前来消费的提成)发放;
**会所制订“按摩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如下:手淫“打飞机”23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口交”、“口爆”368元和468元,“双飞”口交568元,卖淫女分别提成110元、180元、230元不等。2018年3月27日22时许,民警对该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卖淫嫖娼数人及被告人王某甲、辛某某、莫某某、罗某某、李某乙等人。
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茗翠园**房抓获被告人任某某;2019年9月18日,乐山市公安局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抓获被告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工商注册资料、消费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龚某某、童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抓获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张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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