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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金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组。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等人酒后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吉宇材料市场贵森木业内讨要债务,因双方在交流中发生口角引发抓扯扭打,被告人任某某借着酒劲手持木板在市场内对围观群众进行殴打,造成受害人罗某某额部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受害人鲜某某左手腕裂伤;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多次挑衅追打他人,并手持板凳将围观群众易某某头部打伤,造成易某某头部挫伤。

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鲜某某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易某某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罗某某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2018年11月12日16时4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川家具大道吉宇装饰材料城将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共同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联系方式:1343838****)、徐某某(联系方式:1592802****)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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