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和李某某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寺北柴村英皇娱乐饮酒、唱歌时发生矛盾。被告人任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岳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等人“教训”被害人李某某。2016年9月13日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英皇KTV出门后,被徐某某、岳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等人持镐把、砍刀殴打。案发后,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入院病历、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岳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借故生非,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于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新刚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