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沈大超,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现住:隆昌市古湖街道**中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赵安斌,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曾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老妈乐”隆昌分店成立后,被告人任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房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在明知无相关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一元卡和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吸引群众到店并进行宣传讲解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实力、名下产业、经营项目、公司的潜力和美好前景,鼓励客户购买“老妈乐”公司的产品后成为“老妈乐”公司相应级别的会员,分别为银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元,可得返利2000元)、金卡会员(一次性消费6400元,可得返利15120元)、钻石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0元,可得返利31520元)、白金会员(一次性消费19200元,可得返利47920元)、翡翠会员(一次性消费25600元,可得返利64320元),而后领取高额现金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及群众90余人,共吸收资金2983949元,至案发时已向客户发放返利金1468217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担任成都“老妈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见习经理并到隆昌组建“老妈乐”隆昌分店,招收曾某某作为店长、以及房某某等人为店员,定期或不定期到隆昌“老妈乐”店向客户讲课宣讲“老妈乐”公司的实力、加入“老妈乐”商城成为会员的好处。期间共吸收投资金额238.3929万元,退款金额83.2495万元,集资参与人损失155.1434万元,获得工资及提成共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还违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担任“老妈乐”隆昌店店长期间,先后在经理任某某、刘某某的管理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荐“老妈乐”产品并许诺高额现金消费返利,同时负责汇总客户交纳的现金后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给“老妈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某等人以及店面实际管理、工资发放。期间共吸收投资金额274.7449万元,退款金额113.9481万元,集资参与人损失160.7968万元,个人获得提成等工资收益共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还违法所得5.8万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由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由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曾某某在明知无相关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经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 静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联系电话1868324****;被告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582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29张、档案袋2袋、散页材料6页;
3、起诉书1式1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俱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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