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惠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零十日及罚金人民币1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七个月零十日,罚金人民币19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惠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盗窃,于2020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10时许,在郑州市惠济区惠济万达广场6号门前,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2020年6月12日,该电动车被发还给被害人父亲杨某乙。
2、2020年6月3日15时许,在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沐歌酒店后门,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粉色五星黑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9元。2020年6月21日,被盗电动车被发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移交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某、袁某某、楚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任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有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霞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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