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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无业,现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颜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农民,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花园一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汤某某,磐石市**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在磐石市**街**烧烤门前,磐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及辅警依法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郑某某进行传唤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采取抓、拽等方式阻碍民警及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其中任某某将辅警曹某某左腕部抓伤。随即民警对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依法进行传唤。在民警将郑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带上警车并驶往派出所过程中,任某某又将民警张某甲双上臂抓伤。在到达派出所后,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继续以抓、拽等方式阻碍民警及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其中任某某将民警杨某某脸部抓伤,李某某将辅警赵某某胸部抓伤。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杨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的伤情均不足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吉林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3.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6.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7.行政处罚决定书;8.谅解书;9.出警经过。

二、证人证言

证人梁某某、张某乙、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二张。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136、137、138、139号。

五、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及磐石市公安局东宁派出所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玲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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