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7]10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2011年7月7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楼**。2017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二人系男女朋友。2017年5月,二被告人因购车与张某某产生纠纷。6月11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租车为由将钱某某、曹某某二人(张某某朋友)骗至本市凤城二路与明光路十字西北角,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持刀将钱某某、曹某某挟持到其二人开来的兰博基尼及奔驰车上,驾车强行将二人带至本市未央区李小壕村村委会。当夜,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为迫使钱某某、曹某某二人联系张某某,在李下壕村村委会一民房楼顶对钱某某、曹某某二人进行殴打。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驾驶钱某某的兰博基尼离开。当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曹某某的奔驰汽车将钱某某、曹某某二人带到本市莲湖区梨园路公馆小区寻找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某、曹某某二人解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3月6日
附:
1、案卷肆册,光盘伍张。
2、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69188****)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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