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祁县广场看见被告人任某某张贴的招嫖小广告便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冒充“老板”称可以进行嫖娼交易,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小姐”以需要交纳嫖资、开房费、支付保证金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80元。2020年3月30日,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6080元。

2.2019年11月25日,被害人曾某某在太谷区新北门新晨西市场看到被告人任某某张贴的招嫖小广告便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冒充“老板”称可以进行嫖娼交易,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小姐”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300元。2020年8月5日,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8300元。

3.2019年11月25日, 被害人仲某某在祁县汉庭酒店附近看见被告人任某某张贴的招嫖小广告便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冒充“老板”称可以进行嫖娼交易,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小姐”以需要交纳介绍费、支付保证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仲某某人民币3600元。2020年8月5日,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曾某某、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账单电子数据;5.通话录音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榕

检察官助理:曹晓旭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