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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李某甲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任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汉族,文盲,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文盲,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隐瞒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公寓一楼盗窃了事主谭某某的一辆蓝色飞肯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71元。

2、2020年5月23日11时,被告人任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宿舍楼下盗窃了事主廖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64元。

3、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盗窃了事主邓某某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328元。

4、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盗窃了事主李某乙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233元。

5、2020年6月7日凌晨,任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巷**号盗窃了事主王某某一辆白色申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887元。

6、2020年6月9日凌晨,任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附近盗窃事主钟某某一辆黑色飞野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366元。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任某某收购上述车辆中的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以400元某某任某某收购上述车辆中的黑色飞野牌电动车。李某甲销赃车辆的价值合计4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109

附:

    1.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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