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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李某甲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8********,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文山州文山市**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6********,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弥勒市**乡**村委**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弥勒市**乡**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之间,被告人任某某为栽种三七,先后租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农户的林地栽种三七,其中任某某占用林地的面积为66.25亩,李某甲占用林地面积为62.92亩,李某乙占用林地面积为16.3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租用张某某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放羊山的桉树地栽种三七。经鉴定:任某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1.97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2、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租用了李某丙、李某丁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万寿山的桉树地及耕地栽种三七。经鉴定:任某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0.45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3、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任某某租用了被告人李某乙将等人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麦地冲的桉树地及耕地栽种三七。经鉴定,李某乙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6.3亩,任某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29.3亩,地类为有林地、采伐迹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4、2017年6、7月份,被告人任某某租用了被告人李某甲等农户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万寿山的桉树地栽种三七。经鉴定,李某甲占用林地的面积为62.92亩,任某某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面积为34.53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于2020年3月10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在家中,联系电话任某某:1518715****、李某甲:1509686****、李某乙:1515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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