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高新西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高新西区**街**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温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经营位于本市高新区合作路的“**”茶楼,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系同学、老乡关系,与被害人杨某甲系熟人关系。
2020年9月5日,任某某被告知有人在其茶楼麻将机上安装作弊器。任某某查看茶楼监控后,怀疑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参与其中。同月7日,任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商量后,决定找杨某甲说清此事。当晚22时许,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上述茶楼大厅看见杨某甲,遂将其带进茶楼一包间。杨某甲先是否认参与安装作弊器,在杨某某持刀威胁砍手后,杨某甲承认参与。随后,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向杨某甲索要10万元解决此事,并要求赔偿麻将机损失。杨某甲被迫答应,向任某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一张7000元的借条,承诺三日内支付。同时,任某某当场收取了杨某甲现金2000元、微信转款2000元。
次日,杨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接警察电话通知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积极赔偿,共计赔偿被害人杨某甲1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炜姗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080****、1577588****、1388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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