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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高新区**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兴华镇**村**屯)。2012年3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高新区**楼**门**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村**路)。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9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任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向外兜售假药,其中2019年9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任某某向山东临沂兜售假药一次。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毕某某在大庆高新区**室的房间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包装及“假药板”等制假材料,用非药品充当药品,制作假“恩必普”、“立普妥”等假药,并通过网络将上述假药销售至黑龙江、天津、内蒙古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经核实已查明被告人任某某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5578元,其中毕某某与任某某共同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6763元,二人尚未销售已制成假药“立普妥”56盒(价值人民币2395.12元)。所得赃款被任某某、毕某某二人偿还债务及消费。经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任某某与毕某某生产、销售的“波利维”、“立普妥”、“恩必普”三种药品均为假药。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已查明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7973.12元;被告人毕某某参与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已查明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158.12元。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77号花海烤肉店内被大庆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热熔枪、打码机、假药板、药盒、说明书、防伪商标、“立普妥”(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德邦物流发货明细、快递单据照片、微信聊天截图、黑龙江省华山监狱犯罪档案资料等;

3.证人郭某某、薛某某、楚某某、刘某某、速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药,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龙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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