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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毕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号楼**门**室。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于2017年12月27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于2019年9月10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1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红桥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0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毕某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8年9月28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于2019年9月5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在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通过异地倒卖香烟的方式赚取差价,约定非法获利按照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各占30%、被告人吴某某占40%的比例进行分成。2020年5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毕某某、吴某某出资,被告人任某某从天津市内烟酒店分别以每条约人民币196元、80元的价格收购玉溪牌、红双喜江山牌等品牌卷烟,并通过货车司机将上述卷烟运送至本市海陵区交由被告人吴某某销售,后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以每条约人民币203元、92元的价格将玉溪牌、红双喜江山牌等品牌卷烟销售给本市海陵区**商贸烟酒店,销售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0万元。其间,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4245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660元。

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依法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勘验的涉案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毕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吴某某、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婷婷

检察官助理:顾素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电话1310207****)、吴某某(电话1585295****)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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