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6********,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栋2**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坊**乡**坊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男,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出生地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8月23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85********,出生地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新干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帅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QQ号码135793****,昵称“夕日*君临・天”)在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家中,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利用其持有的苹果8手机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含有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进行互换。同年7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民警查扣其手机,经统计被告人沈某某手机内通过QQ(号码135793****)向8名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235部,其中与被告人任某某(QQ号码12********)互换14部,与被告人帅某某(QQ号码2********)互换36部,经鉴定该235部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18年底,被告人任某某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利用其持有的OPPOR11sPlus手机(QQ账号12********、27********,昵称“谋年谋月,幼换”)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含有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进行互换。2019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抓获任某某并扣押其手机,经统计被告人任某某手机内通过QQ(账号27********)向20个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534部,经鉴定该534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2019年初,被告人帅某某为满足不正当欲望,利用其持有的OPPOA7X手机(QQ账号2********,昵称“默”)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含有未成年人),通过手机QQ软件与他人进行互换。2019年10月23日,公安民警在江西省新干县抓获帅某某并扣押其手机,经统计被告人帅某某手机内通过QQ(账号2********)向19个QQ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共计248部,经鉴定该248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3、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照片及聊天记录;
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帅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任某某、帅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七册、U盘二个、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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