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期**栋**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市君策律师事务所何周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巴南区段实行常年禁渔,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2020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携带三层刺网到重庆市巴南区融汇江山D区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淡水鱼罗飞鱼等(净重0.72千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捕鱼渔具密眼网2副(网目尺寸分别为3.0厘米、4.9厘米),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为禁用渔具。
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3000元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密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禁渔文件、捕鱼网具及渔获物认定说明、生态修复金缴存凭证等书证;
3.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期**栋**号,联系方式138835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小区**栋**号,联系方式1392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一百五十一页,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有关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化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