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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相某甲等5人诈骗案、敲诈勒索案、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07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租住本市未央区**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租住本市未央区**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号楼**单元**室。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相某甲相某乙夏某某严某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

自2017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纠集相某甲相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广西柳州实施“套路贷”犯罪。任某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约定借款金额、利息以及违约金等方面事宜,相某甲相某乙主要负责对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实际居住和主要工作的审核(统称:家访)以及放款后的催收等事宜。期间,相某甲相某乙曾因要账在借款人家中以及车辆上喷漆被柳州警方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年底,三人来到西安市未央区,以“奔腾财富”公司名义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吸收夏某某入伙由其负责寻找被害人,四人分工明确,组织成员固定,自此,恶势力犯罪集团正式形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放款时均要求被害人签订制式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害人在一周内归还部分本金作为诚信金。同时与被害人签订租金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害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人并自愿放弃屋内财物,被告人租金已付且随时可主张权利。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被害人承受远大于实际到手金额的欠款,导致其有家不能回及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如下:

(一)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23日,被害人覃某某通过街头小卡片到位于广西柳州市瑞安路阳光壹佰小区27栋11-2号的“森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负责人任某某借款10000元,覃某某任某某写了制式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后由相某甲相某乙到覃的家中进行“家访”。相某甲向其索要平台费、辛苦费等费用共计2200元。并称不付平台费就不放款但1200元的辛苦费必须支付,覃某某无奈同意。后在任某某等人的索要下陆续归还21699元钱,任某某等人称这些都是违约金,本金尚未归还,随后任某某等人逼迫覃某某还钱,覃某某被逼无奈逃离柳州躲债,至今在深圳市打工不敢返回柳州。

2、2018年3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本市未央区印象城8栋楼1806室“奔腾财富”公司,与任某某约定借款20000元。后相某乙相某甲张某某及其岳父家中、经营门面等进行“家访”,充分了解张某某社会关系及背景后,同张某某签订制式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任某某通过相某甲将20000元转账给张某某,张收到钱后,相某甲要求张给相某乙转7000元。相某乙收到钱后向任某某转账6000元,剩余1000元与相某甲平分。3月16日,张某某按期归还4000元本金,3月31日张不能按期还款,相某甲索要5000元违约金并表示之前4000元记为违约金,并要求张于4月4日前归还20000元,后张于4月4日归还14000元。4月6日,相某甲找到张索要6000元欠款,张无力还钱,相某甲便提议让张某某再从“奔腾公司”借一笔钱,用以平掉之前的欠款,并以第二次借款不用收平台服务费,降低利息为诱饵,后张再次借款30000元,任某某通过相某甲转给张某某29000元,并指使相某甲张某某夏某某转账10000元,其中6000元钱系之前欠款,4000元系此次手续费和利息,后相某甲等人以向张某某家属追账为威胁逼迫其还款,直至案发张某某共计还款18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制式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覃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相某甲相某乙夏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尚某某本市未央区印象城8栋楼1806室“奔腾财富”公司,与任某某约定借款10000元,任任某某要求尚签订制式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后安排相某乙等人去尚经营的美容院和家中“家访”,并要求尚提供抵押,尚将自己的一枚金戒指、一个金手链、一对金耳钉、一块DW手表抵押给相某乙,之后相某乙给尚7500元现金。次日尚便被相某乙等催促并索要欠款3000元,后相某乙夏某某继续向尚某某催债,2018年1月1日逼迫尚将剩余欠款还清,尚共计还款9500元。抵押物已归还尚。

2、2017年12月29日,被害人蔡某某在朋友介绍下,与相某甲夏某某约定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地铁口见面,后被要求添加任某某微信。任某某通过视频通话了解蔡情况后,相某甲夏某某到蔡的家中进行“家访”,随后蔡某某签订制式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30000元,相某甲蔡某某转账22800元,至2018年1月19日蔡某某陆续还款26000元。后因无力还款离开本市。

3、2018年4月初,被害人周某某,经朋友介绍到本市未央区印象城8栋楼1806室相某甲借款20000元,并签订制式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的合同,并以户口本与结婚证作为抵押。相某甲相某乙前往周家中进行“家访”,家访结束后相某甲周某某转账。一星期后相某甲向周索要10000元,周按其指示将钱转至相某乙账户。后又陆续还款22050元,周某某共计还款32050元。

4、2018年5月3日,李某甲在任某某处借款20000元并签订了制式借款合同,同日任某某给李某甲转账20000元,随即李某甲分四次转给相某乙11650元。至5月16日李某甲陆续还款4480元,同年5月20日任某某等人至位于本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李某甲家中索要钱款未果。李某甲之母范某某、李某甲伯父某乙多次收到索债电话、短信,后某乙代李某甲归还10500元,任某某将李某甲借条返还。李某甲及家人共计还款14980元。

5、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某某联系夏某某想要贷款,任某某向陈索取500元的家访费后与夏某某到陈某某位于城南建材市场的门店进行“家访”,陈某某提出借款100000元,任某某仅愿意放款50000元,在陈某某写下50000元制式借款合同后,任某某向陈某某转账50000元,陈某某转账后,夏某某要求陈某某转回17500元作为提前收取的利息和手续费。之后任某某夏某某相某甲多次上门向陈某某索要借款,陈某某还款2800元,后在任某某等人的催债下将自己的门面转让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制式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尚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相某甲相某乙夏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个人犯罪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被害人白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相某甲后借款40000元,相某甲夏某某到白的家中及工作点进行了“家访”。相某甲白某某签订了制式借款合同后给白30000元,白陆续还款8000元,白父母替其还款30000元。白共计还款38000元。

2、2018年10月24日,被害人雷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夏某某。10月25日11时许,雷某某夏某某缴纳500元家访费后,夏某某相某甲到雷及其岳父家中进行“家访”,雷某某称需借贷23000元,相某甲在查看雷某某身份证和结婚证后.同雷某某签订制式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并转账23000元,后要求雷将9000元转至夏某某账户。后雷陆续还款共计32000元。

3、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李某丙向相某甲借款9000元,实际收到5000元,后李未按期还款,至2018年9月中旬某丙欠款累计至40000元。相某甲夏某某遂合谋由相某甲出钱,让夏某某李某丙放款50000元,实际交付40000元现金,拿到钱后李随即归还相某甲之前40000元欠款。夏某某李某丙及其家人处索取3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制式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白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相某甲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南稍门中贸广场从事放贷业务,被害人李某丙联系到严某某,想从其处办理借款,二人之间有多次借贷关系,严某某李某丙驾驶的李父的丰田车上安装GPS,并向李某丙发送有关车辆位置信息以索取欠款,后李某丙累计归还10万余元。期间,李某丙家属代李某丙向严某某归还人民币30000元现金,严某某归还制式借款合同。后李某丙又向严某某写下40000元的制式借款合同,严某某未支付李某丙任何钱款,后李某丙归还10000元后严某某将制式借款合同还给李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制式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物证;

(2)、辨认笔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任某某为首要分子,相某甲相某乙夏某某为重要成员,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进行了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相某甲相某乙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各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相某甲相某乙夏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拾壹册、光盘贰拾柒张。

3.涉案人员冻结银行账户及金额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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