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后街**号内**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家属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祁某某、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祁某某、石某某三人商议,以邯郸市复兴区**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业务招收代理为由,在邯郸市复兴区**四楼与代理会员签订代理协议,分别以免费扫码、缴纳1000元、2300元、4600元“代理费”加盟的方式,发展代理会员。根据代理会员发展下线人数,将代理会员分为村级代理、乡级代理和县级代理三级,依据发展下线人数进行提成,依据代理级别进行分红,进而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自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累计发展各级代理会员1706人,收取代理会员会费30,637,21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合伙人协议、代理会员名单、电商平台代理协议和收款收据、祁某某等人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张某甲、栗某某、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祁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祁某某、石某某三人共同组织策划,以招收业务代理为名,要求会员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会员发展下线人数设置层级,以发展的下线人数作为会员返利依据,进而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丽英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祁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案卷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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