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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苏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001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北段,陕西省****社区****号居民,无业。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聚众赌博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4358,现住陕西省**县**物业部宿舍,陕西省**县**镇**村**村民,系**县**物业部经理。200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52,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县**镇**村**张某某家中,陕西省**县**镇**村**组村民,务工。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9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赌博罪,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苏某某,以被害人张某某欠其钱不还为由,先后三次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殴打后随即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将张某某拘禁在该张家中。

2、2014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张某某欠钱不还为由,多次到该张家中滋事、干扰生活,迫使张妻原某某躲至西安打工,后将该张赶出家中,安排被告人刘某某住进该张家中看管房屋,导致该张长达四年左右有家不能回,居无定所。

3、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自购麻将桌,先后在其家,多次组织朋友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约40余人,赌博次数约500多局,该任抽头渔利约3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甲、原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赌博罪;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保岗

董存书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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