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驻西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及陶某某、雷某某、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做“时光倩影”化妆品直销为由,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村**幢**楼**及**小区**室设立窝点实施诈骗。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系该团伙业务员。期间,被告人衡某某诈骗18000元以上。被告人任某某诈骗金额6000元以上。
其中:
2018年4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时某某使用微信号q13523****,用女身份在微信上跟路桥辖区被害人吕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车费、医药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财物20940元。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衡某某使用微信号Www08****,用女身份在微信上跟被害人黎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车费、医药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3165元。
2019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使用微信号LRXY52****,用女身份在微信上跟被害人孙某某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车费、医药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2729元。
2019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使用微信号LRXY52****,用女身份在微信上跟被害人赵某某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以车费、医药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761.3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月21日,被告人衡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衡某某退赔至本院6000元,任某某退赔至本院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情况、转款记、查询账号、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及同案犯时某某、罗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衡某某、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忆
2020年5月8日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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