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33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山市浑江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经白山市浑江区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白山市浑江区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6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7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期间,利用任某某担任白山市浑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职务之便,使用虚假申请材料、虚开发票等手段申请“兴边富民”专项资金。后改变资金用途,套取“兴边富民”扶贫资金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询问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拘留证、决定释放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回执)权利义务告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案件来源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白山市浑江区“兴边富民”产业化项目专家征求意见表、关于下达2014年少数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附项目计划表、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产业项目库、浑江区七道江镇旱沟村兴边富民紫苏种植项目开工申请、项目资金审核拨款单、记账凭证 、吉林银行贷方回单 、转账支票存根、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项目验收意见表、银行明细、关于印发《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浑江区“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管理指南、白山市吴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情况、收款收据、关于王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二、证人戴某某、董某、赵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任某某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贰佰肆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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