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2018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城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晚9时许,被害人淡某某窜至城固县燎原小区地下车库蹲守试图盗窃,被陈某甲(另案处理)司机王某甲停车时发现,后淡某某从地下车库出口逃离。王某甲找保安过程中碰见党某某(另案处理),告知有可疑人员在陈某甲车位附近出现,随后党某某叫来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小区内寻找未果。党某某等人就从小区物业处调取含有可疑人员淡某某的视频截图并发送至“团结就是力量”的微信群中,让群内兄弟找寻可疑人员。王某乙认出是淡某某后,于当晚11时许,带人在城固县大世界网吧找到淡某某,并将其押送至天悦酒店,由齐某某(另案处理)、党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悦酒店一楼西侧卡座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齐某某使用电警棍电击淡某某的头部、前胸,周某某使用辣椒水喷洒淡某某眼部,党某某用拳头击打淡某某腹部。被害人淡某某先后交代其到燎原那边去帮王某乙要账、偷东西等理由,但齐某某、周某某等人对淡某某交代不满意,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审问,淡某某编造了“到燎原高层地下车库去是为了绑架陈某甲媳妇李某某勒索钱财”的事由。随后王某丙、齐某某、党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将审讯情况汇报至陈某甲,陈某甲在微信上指示,由陈某乙负责,继续看押、审问淡某某。齐某某给淡某某戴上手铐开车与陈某乙等人一起将淡某某押送至365时尚酒店616房间。之后,陈某乙伙同被告人邱某某、任某某在该房间内24小时不间断看押淡某某,同吃同住,除吃饭、上厕所外,其余时间都将其铐在椅子上,防止其逃跑。期间,王某乙、齐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房间来审问淡某某,试图找出想要绑架李某某的幕后人员。2017年1月13日中午,陈某乙向陈某甲汇报“该酒店进出人员复杂、不安全”,陈某甲就安排陈某乙、齐某某等人将淡某某转移至王某丙租赁的城固县**小区**楼的房内,由陈某乙、齐某某、邱某某继续对其看押。2017年1月15日早上8、9点的时候,淡某某趁看押人员熟睡之机,翻越卧室窗户逃离。陈某乙发现后,带领任某某、邱某某在小区四周找寻未果,通过微信汇报给陈某甲,并在“团结就是力量”微信群中发布“淡某某跑了”的消息。
2017年1月17日下午四、五点,陈某乙通过“团结就是力量”微信群获悉淡某某在城固县乐城公园附近出现,就通知邱某某、任某某赶往乐城公园,在乐城公园控制淡某某的过程中因淡某某反抗,任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着淡某某的右侧腋下戳了一刀。后陈某乙、齐某某、邱某某、任某某等人将淡某某再次带至王某丙的肉联厂租赁房内,陈某乙随手从屋内拿了一根甩棍一边辱骂一边朝着淡某某背部、左耳部击打几棍,致淡某某左耳受伤流血。王某丙给陈某甲汇报了淡某某的伤情,陈某甲指示先带人看伤,然后齐某某、王某丙、任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淡某某带至城固县医院对其右腋下刀伤、左耳伤口进行缝合处理。后将淡某某带至天悦酒店8212房间继续由陈某乙、任某某、邱某某进行看押。至2017年1月19日中午一两点时,齐某某等人将淡某某带到城固县**路**公司陈某甲办公室,陈某甲审问相关情况后,指示王某丙将淡某某带到天悦酒店养伤。当天下午四五时许,陈某甲在其办公室向任某某、邱某某了解淡某某伤情,并给任某某、邱某某每人700元的辛苦费。之后,安排王某丙陪同淡某某在天悦酒店养伤,两三天后,付给淡某某现金500元,让其自行离开。
任某某、邱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手铐械具非法限制被害人淡某某人身自由共计七天,且在控制被害人淡某某过程中,持刀伤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邱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械具手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七天之久,并持刀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世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先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邱某某现羁押
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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