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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郝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村。1995年因扒窃被怀仁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乡**村**号。2016年8月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3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在怀仁市狗市附近,被告人郝某某趁被害人孙某某不注意从其上衣右边兜内扒窃Vivo y66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后将手机交给被告人任某某。

2.2019年10月20日,在怀仁市**一摊位附近,被告人任某某从被害人赵某某电动车上扒窃棕色女士小包一个(价值30元),包内有现金360元、化妆品四个(价值160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前科劣迹材料、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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