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镇**村**屯,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镇**村**屯,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1********,汉族,高中,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7********,汉族,专科毕业,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金某某、王某甲、于某某涉嫌贪污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支公司)在全市开展以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安达支公司与**镇农民被告人金某某签订聘用合同,由金某某负责在**镇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协助报案、现场勘察、损失核定、收集整理理赔资料等工作;**村记账员,被告人任某某与**安达支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接受**镇经管中心的指派负责代收保费,统计投保户基本信息等具体工作。
2018年春季种植业保险投保前,**安达支公司时任**被告人于某某(2018年12月任**绥化分公司**),与**安达支公司农险部**被告人王某甲找金某某督促其加大力度收取保费,于某某,王某甲答应了金某某提出给具体负责收费的任某某等人每收取一亩保费三元提成的要求。2018年秋季理赔前,金某某找王某甲和于某某,三人商量决定通过虚报农户农作物受灾面积的方法给金某某解决10万元钱,金某某与任某某商量,让任某某找14个信得过已投保的农户并通过虚报这14个农户的农作物受灾面积756.5亩骗取保险理赔款10万元,金某某将756.5亩农作物受灾面积分配到14个农户1018亩投保面积中,后金某某联系王某甲,按王某甲要求,金某某将**村农户农作物受灾信息报给**安达支公司内勤潘某某,潘某某江这14个农户农作物受灾信息缮制成“种植业保险分户理赔清单”。经于某某、王某甲同意后,潘某某将**镇**村种植业保险分户理赔清单上报到理赔系统,再通过绥化、省保险公司审核后,省公司将101673.6元理赔款打入14个农户银行卡中。任某某将该笔理赔款从农户的银行卡中取出后,去掉应给农户53亩农作物受灾理赔款7126元,剩余703.5亩农作物受灾理赔款94547.6元,留下44547.6元用于个人花销,分给金某某50000元,金某某给**村服务站站长李某甲16000元,给吉庆村服务站站长孙某某9000元,其余25000元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任某某、金某某将94547.6元赃款上缴安达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东生村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档案、14个受灾农户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王某乙、苏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任某某、金某某、王某甲、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金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金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投保农户受灾面积的手段骗取种植业保险理赔款94547.6元,属于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四人均系主犯,任某某、金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拾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