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身份证号码341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明某某**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5月2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安徽明光人,身份证号码341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明某某**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5月2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耿某某(另案处理)在打网络游戏过程中认识一个叫“三宝”(身份信息不明)的网友,“三宝”邀请耿某某到缅甸其开设的饭店帮忙并声称可以帮耿某某偷渡出境。耿某某同意并邀请被告人任某某一同前往,任某某又邀请被告人钱某某,三人准备结伙偷渡到缅甸“三宝”的饭店打工,“三宝”为三人订购机票并安排偷渡线路。后被告人任某某、钱某某从明光出发到达南京与耿某某汇合,次日三人从南京乘机抵达云南省孟连县并入住当地宾馆。当晚“三宝”安排人员带领任某某、钱某某、耿某某通过坐车、爬山等方式偷渡至缅甸邦康勐能县,后三人在“三宝”和“东北大光”(身份不明)的诈骗公司工作。期间,“东北大光”让钱某某联系国内女子偷渡前往缅甸,钱某某联系了安徽涡阳县女子刘某某(另案处理),后刘某某也偷渡至缅甸邦康勐能县。2020年5月中旬,任某某、钱某某、刘某某三人结伙偷渡回国,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明某某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明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现住安徽省明某某**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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