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住本市云岩区**路一出租屋,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本市云岩区**路一出租屋。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抢劫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立交桥下,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实施抢劫,被害人张某某逃离过程中报警,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搜缴的作案凶器铁锤一把;
2.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医院病历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 冬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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