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榆林市榆阳区**路**楼**室。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沙河口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刘某某、石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烤吧对面处警时,发现该烤吧内有人闹事,在制止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任某某及徐某某(行政处罚)等三人酒后不听民警劝阻,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推搡用拳击打辅警石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多次推搡拉扯乱抓,致使辅警刘某某颈部及右手虎口处受伤,所戴手表带断裂,随身携带苹果手机丢失。后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石某某均未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二被告人取得刘某某、石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高某某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10912****、1599122****;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16669****、1479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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