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50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组。2017年2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组。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县**镇**村**组。2011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结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银行ATM机附近,以举报被害人章某某(精神**二级)进行嫖娼活动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8,000元。
6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黄某某的部分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三名男子敲诈勒索的情况。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照片,证实被害人章某某被三名男子拦截并被带至附近银行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相关图片及银行取款记录,证实被害人章某某在案发时使用银行卡取款的情况。
5.扣押决定、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任某某中国**银行卡一张及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手机的情况。
6.接受证据清单、**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章某某系精神**二级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式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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