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办事处黄泥街社区长治**市场**楼**栋**房。因吸毒,于2002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劳教戒毒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因患有****,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街街道**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月,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在本市多次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其中被告人任某某贩卖10次,被告人黄某某贩卖5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贩卖300元毒品冰毒、麻古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遂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附近将前述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并从吸毒人员刘某某处获取部分毒品吸食。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地铁口附近贩卖520元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3.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地铁口附近贩卖500元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4.2020年4月4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任某某于是向上线“A**”购买500元毒品冰毒、麻古,后将前述毒品均分后在长沙市天心区**地铁口附近将一份交予吸毒人员陈某某。
5.2020年4月25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38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任某某于是向上线“A**”购买500元毒品冰毒、麻古,后两人在吸毒人陈某某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厂宿舍的租房中共同吸食前述部分毒品。
6.2020年5月1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黄某某遂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任某某于是向上线“A**”购买500元毒品冰毒、麻古,后将前述毒品均分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街附近将一份交予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吸食部分前述毒品后再将剩余毒品交予吸毒人员刘某某。
7.2020年5月22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黄某某遂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任某某将毒品交予被告人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私自扣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的毒品交予吸毒人员张某某。
8.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贩卖550元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言某某,并从吸毒人员言某某处获取部分毒品吸食。
9.2020年5月26日,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黄某某遂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任某某将毒品交予被告人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私自扣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的毒品交予吸毒人员张某某。
10.2020年6月2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被告人黄某某遂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麻古,后被告人任某某将毒品在长沙市开福区**酒店交予被告人黄某某,并在该酒店吸食了部分前述毒品,后被告人黄某某也吸食了部分前述毒品,最后才再将剩余毒品交予吸毒人员刘某某。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被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照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言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869224****;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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