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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22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1********,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68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多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本案根据公安部开展的 “长城2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下发的案件线索,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8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3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朋友王某某(别名王某某)得知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后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就可以获得报酬。随后,王某某将任某某介绍给李某某认识,李某某与任某某商议用任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五家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开通对公账号,李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任某某这五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

 201966日,李某某用某某的身份证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注册成立“承德**商贸中心”和“承德**商贸中心”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任某某。

2019619日,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开通“承德**商贸中心”的对公账户,账号为130501688708********与“承德**商贸中心”的对公账户,账号为130501688708********。在办理完对公账户的全部手续后,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将“承德**商贸中心”和“承德**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企业对公账户的银行对公结算卡、U盾、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交给李某某。

2019115日,李某某用任某某的身份证在唐山市开平区注册成立“唐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某。

20191112日,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开通“唐山****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账号为130501625760********。在办理完对公账户的全部手续后,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将“唐山****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对公账户的银行对公结算卡、U盾、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交给李某某。

20191112日,李某某用任某某的身份证在多伦县注册成立“多伦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某某。

2019124日,李某某与任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多伦县支行”开通“多伦县*****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号为06100373092********。在办理完对公账户的全部手续后,任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多伦县支行将“多伦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对公账户的银行对公结算卡、U盾、公司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交给李某某。

李某某以呢称为“**”的1********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6次共计转账给任某某以呢称为“*”的ta9********微信号误工费合计人民币728元。后任某某向李某某索要买卖营业执照与对公账户的人民币4000元款项时,联系不上李某某。

被告人任某某以卖给李某某的四个营业执照开通的对公账户内,截止案发时,资金流动频繁,数额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现场拍摄照片、账户意愿核实书、公司登记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联络员信息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账务负责人信息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多伦县*****有限公司、唐山****有限公司、承德**商贸中心、承德**商贸中心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表;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任某某的供述;4.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对公账户被及时冻结,避免了人民群众更大的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博

2020927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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