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兰陵伟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鲁Q123GV重型结构货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治超检测站门口时,与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岚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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