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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乡**村第**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豫R*****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路右转导向车道交叉口处,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牌电动自行车后,右转弯进入**路右转导向车道过程中,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轧,造成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唐某某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若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王  伟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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